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2001年1月成立,营业执照:91440605727867****,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营范围加工、产销再生塑料、塑料片、塑料粒;化纤丝、纺织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地址佛山市南海里**区。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2********,汉族,文化程度,户口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街**号,系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单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1年1月成立,营业执照:91441223568220****,法定代表人许某甲。经营范围回收、进口加工、生产、销售再生塑料原料、金属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纤维原料及制品、改性塑料;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住所广宁县五和镇(肇庆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83********,汉族,文化程度,户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号**栋**房。系**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里**村**楼**号,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系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厂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废物案由南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长,在明知公司《许可证》禁止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彭某某(另案处理)通谋,将2家公司的《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许可证》转借给**公司钟向明等人用于进口他人的废塑料。按照彭某某要求,陈某甲提供了公司原员工陈某丙的银行账户给彭某某,用于接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款项。在收到**公司通过许某乙的账户打入的税款后,陈某甲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许某丙将税款从陈某丙账户转入公司公户,再汇入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报关有限公司账户,协助**公司缴纳对应税款。现查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8份《许可证》被**公司用于16份报关单共57柜,走私进口废塑料1077.89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3份《许可证》被**公司用于8份报关单共11柜,走私进口废塑料216.5吨。通关完成后,彭某某将上述货物的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供给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按每吨120元的标准向两家公司收取返点费。陈某甲按照彭某某要求将返点费打入谭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后,陈某甲安排将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报关单等单证作为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进项用于抵扣增值税,以达到非法牟利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并案情况说明》、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环保《许可证》申请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公司71465775****账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002000000262****的企业帐户、公司控制的陈某丁621485757122****账户与**公司控制的许某乙622843113960319****的个人账户、佛山市口岸报关有限公司75790044671****的企业账户、彭某某控制的谭某某621226201700720****的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记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情况以及被告单位确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情况、佛山社保官方网站打印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谭某某621226201700720****个人账户流水记录,《许可证》申请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查询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陈某甲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丙、梁某甲的证言;
3.同案人彭某某、钟某某、何某某、许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同案人梁某乙、韩某某、范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及确认的电子邮件、被告公司《许可证》中涉案废塑料的货主有范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彭某某与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网易公司、腾讯公司调取的彭某某、钟某某、何某某、梁某乙、倪某某等人使用的邮箱电子邮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自用的《许可证》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为他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塑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有立功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9年10月31日
附:
1.案卷材料共16册;
2.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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