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武汉**速运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快递宿舍(户籍在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武汉**速运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苑**栋**单元**室(户籍在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快递员陈某乙、余某某经事先共谋,由陈某甲多次在闲鱼网上购买西门子cpu模块,后采用掉包快递内模块、拒收快递并申请强制退款的方式,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2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50200元,被告人余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3200元,被告人陈某乙涉案金额人民币1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武汉,通过闲鱼网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马某某的315-2AH14-0AB0型西门子cpu模块2个,该快递由陈某乙配送至陈某甲处,后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闲鱼网强制退款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南京,通过闲鱼网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王某某的317-2EK14-0AB0型西门子cpu模块1个,该快递由快递员配送至陈某甲处,后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闲鱼网强制退款人民币15000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武汉,通过闲鱼网以147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无锡市新吴区的被害人石某某的317-2EK14-0AB0型西门子cpu模块1个,该快递由余某某配送至陈某甲处,后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闲鱼网强制退款人民币14700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武汉,通过闲鱼网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彭某某的315-2EH14-OABO型西门子cpu模块1个,该快递由余某某配送至陈某甲处,后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闲鱼网强制退款人民币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5500元;被告人余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均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乙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在被告人手机内提取的闲鱼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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