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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何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江高镇夏花路118-5号润兴便利店门前,因琐事殴打陈某乙、陈某丙、谢某某等人。经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3月16日,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瑶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三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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