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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麻叼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界首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新区**巷**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街组**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李志军,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组**号,现住址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花园**栋**室。2019年1月5日,因李某某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案,被安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李志军及值班律师谭浩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份左右,罗某甲(已判决)通过赌博结识了罗某乙(未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三人,于是四人合计着搞一个斗牛群,拉人进来赌博收取管理费。通过在网上搜索找到了一款名称为牛大亨的游戏软件,并在游戏软件内加入了一个茶楼,茶楼名字为欲望一块,茶楼ID为1045256,茶楼赌注额为1元/分,该茶楼的创建者系一个叫“牛大亨”的人(身份待查),罗某甲与其商定好抽水返还比例为70%,并随着人数增多,返还比例增至95%。罗某甲、罗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为了召集更多的赌客,他们也通过各种方式寻找合伙人(即拉手)帮其茶楼拉人赌博,并约定好与合伙人相应抽水50%-90%不等的返水比例,从而罗某甲等人从中获取差额的返水比例。通过返还比例的方式招募拉进2000余人,截止至5月30日,该茶楼中共计有5500余个游戏账户(具体人数无法统计)。由罗某甲等人拉进来的赌客由罗某甲统一安排负责管理及兑换筹码。牛大亨游戏软件内设有斗牛、三公等赌博游戏,游戏内设置10局为一盘,单盘最大输赢可达1万余元,系统设置每盘赢100分以上游戏分值的玩家抽取其5%的分额作为管理费,“牛大亨”再将抽取5%的管理费中的95%返利给罗某甲等人以及其名下的合伙人。每名玩家想要进入游戏赌博,必须先找罗某甲聘请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使用人民币兑换成游戏积分,兑换比例为1元等于1分,游戏内有了相应的游戏积分才能在游戏中押注赌博。而游戏积分需要罗某甲等人通过罗某甲的上家“牛大亨”处购买后再兑换给其下面赌客,“牛大亨”为了让罗某甲快速的与其下面赌客兑换游戏积分,“牛大亨”一般会预留一部分赌博人员的上分赌资给罗某甲等人,2019年5月29日,“牛大亨”发送了一个与罗某甲的结算表格(5_xxxx2.xls文件),证实“牛大亨”预留了902946元赌资给罗某甲处作为流动资金,而罗某甲处实际持有赌资670936元,剩余181907元在其罗某甲下家赌客及拉手处,罗某甲的赌博账户中还剩余为兑换的积分50103分(也就是50103元)。2019年1月份,茶楼赌博人员越来越多,罗某甲聘请了同乡的李某某帮其做财务,负责游戏内上下分和对应的资金转入转出账。2019年3月份,罗某甲又聘请了陈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一同帮其做财务,负责游戏内上下分和对应的资金转入转出账,陈某甲上白班,李某某上晚班。因为每名玩家兑换游戏积分,都需要与财务转出转入资金,而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卡转账每日都有限制额度,于是罗某甲通过各种方式让其身边朋友帮其办理了百余个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用于赌博资金的流转。但仍然有大量资金无法在其账户中流转,罗某甲就安排其丈夫陈某乙(已判决)负责将银行卡内网上银行转不出去的资金通过柜台和ATM取现,再转存到其他可以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内。自加入欲望一块茶楼至2019年5月29日,罗某甲、罗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处的非法获利金额共计1520501.29元,除去工资及开支,罗某甲、罗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共非法获利1272482.29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退缴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退缴非法获利20万元。

二、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份,罗某甲在组织1元/分斗牛群的时候,许多玩家提出想要玩0.1元/分的斗牛,于是,罗某甲与“牛大亨”、谭某甲通过与游戏软件牛大亨同公司的另一游戏软件大亨互娱软件创建俱乐部,俱乐部ID:6666662,茶楼赌注额为0.1元/分,其在游戏平台内有直接上下分、拉人、设置合伙人返水比例的权限。截止5月30日,俱乐部有赌博账户4800多个。系统设置每盘赢100分以上游戏分值的玩家抽取其7%的分额作为管理费,罗某甲通过同样的方式经营管理大亨互娱群。并由谭某甲(已判决)负责记账,统计每日盈利情况并制作表格(创富中心.xls文件);被告人凌某某、谭某乙(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做财务,负责资金管理、转账及游戏内上、下分(即兑换筹码)。罗某甲分给被告人凌某某7800元工资,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退缴非法获利0.78万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凌某某被抓获归案,三人被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①一元斗牛茶楼结算表格(5_xxxx2.xls文件);②一毛斗牛俱乐部资金统计表格(创富中心.xls文件);③一元斗牛茶楼部分游戏结算截图;④银行账户交易流水;⑤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等信息;⑥腾讯财付通账户交易流水等信息;⑦到案经过;⑧判决书;⑨户籍资料;2.证人邝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罗某甲、李某某、谭某甲、陈某乙、谭某乙、陈某丙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顶司法鉴定所数据恢复、提取鉴定报告;6.提取笔录、退赃笔录、辩认笔录;7.讯问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谭浩卿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因在“一元斗牛”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因在“一元斗牛”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凌某某因在“一毛斗牛”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738****;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359****;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视频光盘7张,U盘1个;

3.证人邝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李某某、陈某己、吴某某、周某某、张某某8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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