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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佃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号**幢**。2020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区**号。2020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厝**幢**号。2020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之**。2020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徐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自2020年3月开始,在潮州市湘桥区****号合伙经营**电商,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占股80%,被告人佃某某占股20%。后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安排刷单任务给被告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乙接单后再次派发任务给下线人员,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淘宝网卖家发布虚假好评,收取淘宝卖家的服务费,从中非法获利。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为淘宝卖家刷单,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2736元;被告人陈某乙为淘宝卖家刷单,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1049元;被告人徐某某为淘宝卖家刷单,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228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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