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704号
被告单位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诉讼代表人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系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590679****。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林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制造假冒“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包装材料,并销售给李某某等人。
2018年3月,被告单位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受林某甲委托,印刷假冒“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包装盒。至同年7月,公司实际管理者被告人陈某甲及员工陈某乙(已判)在未经注册商标“durex”、“杜蕾斯”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内印刷假冒“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包装盒90余万个。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未授权生产证明、统计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登记情况表、营业执照;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甲、石某某、林某乙、潘某某、马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林某甲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对被告单位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义乌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凯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7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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