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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牛市附近卖牛的时候,一个陌生男子(身份信息有待核实)送了一小包(具体重量不详)“瘦肉精”,并告诉陈某给牛喂食可以使牛增肥。2020年9月10日早上5点多钟,陈某给牛栏里的三头牛喂食了“瘦肉精”。当天早上8点钟左右,公安机关联合高安市农业农村局对**镇**村养殖的肉牛进行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三头牛尿液及牛吃饲料的槽头料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江西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三头牛尿液盐酸克伦特罗分别为40.10ng/ml、48.73ng/ml、14.25ng/ml。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被口头传唤到高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9月25日,三头肉牛已做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检测报告;5、现场指认照片、无害化处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给供人食用的肉牛喂养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检察官助理:郑媛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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