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球,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球在其位于龙川县**镇**街的碾米厂进行碾米时,产生的谷壳和灰尘吹到隔壁被害人陈某棒房屋后堂的地上。于是,被害人陈某棒找被告人陈某球理论时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后被路过的村民拉开。不久,被告人陈某球的哥哥陈某练骑摩托车经过碾米厂门口看到陈某棒与陈某球在吵架,认为陈某棒欺负其弟弟陈某球,便上前将陈某棒压倒在地。被告人陈某球见状用力朝被害人陈某棒的左右肋骨部位打了七、八拳,后被围观的村民拉开,双方才停止打架。经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棒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者陈某球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球经龙川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球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棒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数字化影像(螺旋CT)诊断报告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鉴定书、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练、陈某砚、陈某红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棒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活)字[2019]04009号、04010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球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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