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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滨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61号

被告人陈某滨,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滨,于2019年08月15日22时左右,与同案人李发珍(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岗丰村凤凰传奇KTV一起喝酒,至次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陈某滨自行拿取袁某军的1辆轻型汽车(车牌号:粤A*K*W*)的钥匙,唆使与其一起喝酒的同案人李发珍驾驶该车,当车辆行驶至永宁街新新大道中西558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对同案人李发珍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珍、袁某军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陈某滨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滨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滨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滨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8326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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