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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陈某甲涛,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涛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涛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双方成为好友后,陈某甲涛约张某某到其租住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信合路“缘聚住宿”房间见面,以假名“陈某丙”与张某某交往。201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期间,陈某甲涛通过打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虚构其身份证丢失需要钱重新办理、要到揭阳办理交楼和办理房产证明需要手续费、建楼要购买砂石、办事要送礼等借口,先后多次诈骗张某某人民币共54700元。

被告人陈某甲涛在张某某向其催讨被骗钱款时,于2019年12月22日,拿1张农业银行卡交给被害人并提供虚假密码,谎称卡里有存款十万元。经查证,该银行卡12月22日的余额为人民币266.29元、24日的余额是人民币34.29元,28日的余额为0。至2018年 12月27日事发,上述被骗取的款项被陈某甲涛花剩850元,已归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涛于2019年12月27日,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365酒店”附近,因无法归还被害人赃款而要求被害方报警,随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微信转账支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作案地点照片,警情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欺诈被害人取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涛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XX

(院印)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9页,认某某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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