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金塔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甘F*****号小型汽车到金塔县**乡**村**组**号居民陈某某家,从东北角存放粮食的房间先后两次盗窃小麦20袋,次日将盗窃的小麦分两次出售给金塔县**面粉厂。
2、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两次到金塔县**乡**村**组**号居民夏某某家中,踏坏大门进入住宅,盗窃小麦16袋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次日陈某将盗窃所得的13袋小麦出售给金塔县**面粉厂,剩余3袋小麦藏匿家中。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陈某步行至金塔县**乡**村**组**号居民李某家中,翻墙进入李某住宅发现存储的小麦后离开现场。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甘F*****小型汽车到李某家,翻墙进入李某住宅后院,自后院进到前院,从里面拨开大门插销打开大门,先后两次盗窃25袋小麦后逃离现场。次日将盗窃的20袋小麦出售给金塔县**面粉厂和**面粉厂,剩余5袋小麦藏匿家中。经鉴定,三次被盗小麦的价值共计6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陈某对各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足额赔偿,并向各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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