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4日晚,陈某在****黄某某家与孟某、黄某某等人喝酒后,驾驶给黄某某家拉煤的小货车载着孟某离开,后在**乡**村**组孟某甲家中换驾孟某甲的贵F1****号小型普通客车,于当日23时30分许行驶至百里杜鹃管理区大望线(化育花海大道至金坡太阳历广场)11公里加50米(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路段处时,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停放在路边的四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贵F1****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四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7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6.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张 品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住大方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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