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性,景颇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9********,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现住陇川县**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陇川县**镇拉影经济开发区国防路边(距离章凤站口岸约300米处)向杨买六(在逃)购买了190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汽车在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章凤分站3号执勤点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所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毒品鸦片128.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9.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陇川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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