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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槟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槟,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下架山镇蛟池某某老乡片133号之一。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丙(另案起诉)经预谋诈骗事宜后,于2017年6月份,冒称同村村民陈某丁汉、傅广圆、陈永有等人位于普宁市下架山镇蛟池某某与新光村交界的责任田约共0.4亩系其所有,以及提供伪造的蛟池某某集体收款收据,将上述村民的责任田出卖给下架山镇汤某某民马某甲平某某楼房,诈骗被害人马某甲平人民币5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事发后以人民币120万元购买回上述田地及马某甲平在田地已建成的二层楼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分田登记表复印件,收条、转让协议书复印件,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某某、网上追逃表,接收证据清单、土地转让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赎回协议、收据等;2.证人张某某周、马某乙海、马某丙、马某丁、钟某某坤、陈某壬、陈海生、陈永有、陈某戊池、陈某乙斌、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平的陈述;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

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丙、陈某庚(另案处理)经预谋诈某某,于2017年8月份,冒称村民陈某戊池位于普宁市下架山镇蛟池某某与新光村交界的责任田约0.7亩系其所有,经某某辉廷、马某戊贤介绍联系,将上述责任田以人民币38万元出卖给被害人马某己珊、陈某辛用于建设楼房,共诈骗两名被害人先支付的人民币25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被中间介绍人作介绍费)。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介绍人归还介绍费人民币5万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面积分配登记表,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2.证人陈某戊池、马某庚廷、马某戊贤、陈某壬;3.被害人陈某辛、马某辛泉、马某己珊的陈述;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

三、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丙得知新光村村民马某壬彪在普宁市下架山镇蛟池某某与新光村交界处建设楼房时,于2017年中秋节前后,到现场制止并冒称被建设的田地部分系其所有,诈骗马某壬彪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土地面积分配登记表,现场照片,证明材料;2.证人钟武强、马某癸、马某壹、马某贰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壬彪的陈述;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称他人的责任田系其所有而将田地出卖给他人,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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