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中山市小榄镇**,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2019年8月11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中山市小榄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城区**。2019年8月8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12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指使李**、陈**、游**、刘**(均已判刑),以中山市小榄镇**会所(以下简称“**会所”)为据点,通过散发宣传单、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嫖,组织卖淫女吴某娇、胡某霞、徐某小在该会所上层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抽取不等金额提成,并通过规定上下班时间、制定请销假制度及奖惩机制、收取及结算嫖资、统一发放避孕套、制定营销任务等方式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是**会所老板,管理、控制全部卖淫事务;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会所总经理,协助被告人陈某某全面管理会所卖淫事务,制定订房营销登记本、设置卖淫套餐,向下层管理人员下达卖淫指标以提升卖淫业绩等。
2017年9月14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会所内抓获李**、陈**、游**、刘**,并查获卖淫女吴某娇、胡某霞、徐某小等人,另在该会所收银台、办公室等处缴获记录卖淫套餐营销情况的订房记录本、房卡、考勤表、计算机主机等涉案物品1批。
2019年8月8日下午5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杭州市滨江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同年8月11日下午5时05分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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