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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2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姚大进,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街道**村委*****。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8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大进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姚大进、陈某某预谋盗窃后,去到本市**镇**村*区**路**号旁巷道一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喻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约价值1500元),后销赃卖得400元。

二、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姚大进、陈某某预谋盗窃后,去到本市**镇***路**号**服装厂门口,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绿色电动自行车(约价值500元),后销赃卖得400元。

三、2019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姚大进、陈某某预谋盗窃后,去到本市**镇*****超市对面**公寓楼下,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约价值600元),后销赃卖得400元。

经侦查,2019年9月9日, 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抓获被告人姚大进、陈某某。破案后,被盗车辆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喻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姚大进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人姚大进、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大进、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大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32

附:

1.姚大进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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