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7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弥勒市**镇**街**号**组。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7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的一天,马某某(另案处理)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借钱,让张某某去银行贷款出来给其使用,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给张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夫妻二人为获取利益,以栽种三七为名,于2013年8月16日以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弥勒市**镇**街**号房屋及张某甲所有的位于弥勒市**镇**村**号房屋作为抵押,向弥勒市农村信用社吉山分社贷款60万元。张某某于同日将该笔贷款委托支付到廖某某银行账户,廖某某于同日将该60万元贷款转入白某某账户进行高利放贷。弥勒市鼎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马某甲通过其银行账户每月向陈某某银行账户支付借款利息。
2015年8月8日张某某、陈某某向银行归还该笔贷款后,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以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弥勒市**镇**街**号房屋及张某甲所有的位于弥勒市**镇**村**号房屋作为抵押,向弥勒市农村信用社吉山分社贷款60万元。张某某于同日将该60万元转入王某某银行账户,王某某于同日将该笔贷款转入马某甲银行账户进行高利放贷。马某甲依旧通过其银行账户每月向陈某某银行账户支付借款利息。张某某、陈某某夫妻于2017年1月5日将该笔贷款还清。
经司法鉴定:张某某、陈某某两次贷款转贷获得利息共计393600元,共支付银行利息209687.83元,张某某、陈某某实际获利183912.1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兴荣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6496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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