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船民,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6日由该局取保候。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4日,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联合通告,洪泽湖水域禁止采砂,范围为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保护范围线内区域,包括江苏段淮河干流、成子湖、陡湖等。2015年7月30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联合通告,在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中运河、韩庄运河全面禁采砂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上述区域进行采砂许可或者采矿(砂)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采砂活动。

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多次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盗采黄砂共计7560吨,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认定,洪泽湖及汇水区域内赋存的砂为建筑用砂,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6年3月、4月、5月至7月建筑用砂的单价分别为30元/吨、34元/吨、36元/吨,该批黄砂合计价值人民币2618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盗采黄砂,并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蔡某某(船号为苏泗洪货****的货船)销售黄砂320吨,从中非法获利。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10880元。

2.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盗采黄砂,前后七次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陈某乙(船号为苏泗洪货****的货船)销售黄砂共计3050吨,从中非法获利。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107300元。

3.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盗采黄砂,前后十次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陈某丙(船号为苏泗洪货****的货船)销售黄砂共计2780吨,从中非法获利。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95720元。

4.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盗采黄砂,并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陈某丁(船号为苏泗洪货****的货船)销售一次黄砂共计450吨,从中非法获利。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15300元。

5.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盗采黄砂,并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孙某某(船号为皖明光货****的货船)销售一次黄砂共计320吨,从中非法获利。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9600元。

6.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洪泽湖系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当利益,使用采砂泵船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盗采黄砂,先后两次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水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张某某(使用的船为三无船只)销售黄砂共计640吨,从中非法获利。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2304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盱眙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笔录本一本;船舶登记信息及船舶照片,营业执照;被告人陈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家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