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五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桐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桐庐**有限公司于2010年拍得桐庐县**乡**村**矿开采权,时间从2010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采矿标高:由+533m至+467m,开采方式:地下开采。2017年3月17日,桐庐**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
杭州**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安监局委托,开展杭州市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化服务工作。2017年8月4日,该公司对桐庐**有限公司**矿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矿山露天高陡坡存在局部坍塌的安全隐患,专家组提出“露天边坡需处理,并制定高陡坡边坡操作规程”的整改措施清单。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未经专家论证、专项勘查与治理设计、未经国土等主管部门报批备案,被告人陈某某对矿山进行边陡坡治理时,发生了越界开采,采挖矿石堆放在**乡**村路边。经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进行测量估算越界开采量2.03万吨,价值30万余元。经桐庐广隶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算,堆石方量为2.36959万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露天开采资源储量估算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电话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凌燕
检察官助理:薛路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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