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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汉族,高中文化,哈尔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哈尔滨市**有限公司(阿城区玉泉街道镇北村王家岗子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矿区周边越界开采建筑用安山岩。经鉴定,哈尔滨市**采石有限公司越界开采13.02万立方米建筑用安山岩,价值541,632.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恒信博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菲

2019年1217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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