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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非法采矿案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泉市公安局平泉镇,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2006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我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使用钩机、大货车在原承德矿业有限公司采区内非法开采铁矿石,并将铁矿石运输到承德矿业有限公司的排毛厂存放。

经河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鉴定:截止2020年4月23日,陈非法开采铁矿石(122b)类别矿石量为17425.49吨;

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无证开采铁矿石的山场价格243,9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铁矿石,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旭东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现在平泉市看守所羁押;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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