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小区**座**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罗源县原西兰****饰面花岗岩矿山组织8名工人进行采矿。在采矿前被告人陈某甲拉拢陈某乙(另案处理)协助在矿山进行采矿,并答应给陈某乙相应的矿山股份,让陈某乙帮忙打下手。因采矿收益不佳,被告人陈某甲只支付现金人民币5000元给陈某乙作为报酬,未将收益所得分给陈某乙。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将开采出来的一部分石材荒料交给陈某乙销售,让其赚取差价作为一部分报酬。被告人陈某甲将开采出来的石材荒料进行销售后,共获利人民币约26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从事采矿活动被查获后,找到陈某丙(另案处理),允诺陈某丙以取保候审每个月人民币8000元、刑拘每个月人民币2万元的报酬条件,让陈某丙向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罗源县公安局投案,表示采矿是陈某丙一人所为,以此帮助被告人陈某甲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先后给了陈某丙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作为报酬。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共开采无胆带荒料281.31m³,含胆带荒料178.81m³,块石及碎石150.96m³。破坏的价值为无胆带荒料267244.5元,含胆带荒料96695.5元,合计破坏总价值为人民币36394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16日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侦查函、案件移交清单、罗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9月14日出具的《函》(罗自然资函﹝2019﹞133号)、罗源县西兰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作业开采工具函》、《作业开采工具清单》、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罗自然资存﹝2019﹞1号)、证据保存清单、《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环保督查整改要求进一步推进敖江流域废弃饰面石材矿山综合治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75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罗政办〔2015〕2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22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的通知》(榕政综〔2015〕362号)、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20日在《海峡资源报》刊登的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废止的公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采矿许可证》(证号350123051081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原罗源县禄洋洪等饰面石材矿山荒料坑口价格的复函》(罗发改价认证[2019]3号)、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陈某丙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同案犯陈某丙对开采的矿山具体地点的辨认、同案犯陈某丙对同案犯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同案犯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同案犯陈某乙对石材荒料临时放置地点的辨认、证人甘某某、雷某甲对同案犯陈某乙的辨认、证人雷某甲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被告人陈某甲对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的辨认、被告人陈某甲对非法采矿点及石材荒料放置地点的辨认;
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为逃避处罚,以金钱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宝忠
检察官助理:陈奶平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350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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