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家位于江城县**镇**村**小组**号地边树木遮住了其玉米地,为了不影响玉米地生长,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用大刀将地边的1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山桂花(活立木蓄积0.5立方米)砍倒后丢弃在地边,被告人陈某某于次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大刀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及陈某某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山桂花1株,活立木蓄积0.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英
检察官助理:王虹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联系电话:1831420****。
2.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大刀实物扣押于江城县森林公安局,请依法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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