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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寻衅滋事)(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5******2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某某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某某号,原任汕头市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汕头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1日,自2019年4月16至2019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当选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后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二委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将该村的集体土地出租给村民,并收取租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网尾围2.528亩农用地出租给某某村村民张某胜,租期十年,每年租金人民币11500元,陈某某向张某胜收取2018年的租金人民币11500元。

2、2017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庵中窟1.265亩建设用地出租给某某村村民张某广,租期十年,每亩每年租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通过村会计张某勤向张某广一次性收取十年租金人民币42000元。

3、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东洲片17.333亩农用地出租给隆南村村民张某壁,租期十年,租金每亩每年租金人民币1000元,逐年付款。陈某某已向张某壁收取2018年租金人民币16000元。

4、2018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新堤内坪0.386亩城镇建设用地出租给村民张某逢,租期十年,每年租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已向张某逢一次性收取十年租金人民币20000元。

5、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新堤内坪的0.39亩城镇建设用地出租给村民张某林,租期十年,每年租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向张某林一次性收取十年租金人民币20000元。

6、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涂桥头田东园0.909亩旱地出租给村民张某孝,租期十年,每年租金人民币8400元,逐年付清。陈某某向张某孝收取2018年租金人民币8400元。

7、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位于某某村网尾围1.517亩农用地出租给村民张某锥,租期十年,每年合计租金人民币5500元。张某锥尚未缴付租金给陈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共私自出租集体土地24.328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张某胜、张某广、张某壁、张某林、张某孝、张某锥、张某逢、张某华、张某泽、张某勤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现场照片;

4、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

5、合同书;

6、其他证据。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村委会上班,其丈夫张某海与张某亮到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后三人一并要求村支部书记张某华分水稻田,张某华解释无法按个人要求分田给陈某某,陈某某的要求无法得到解决,指使张某海雇人挑淤泥倒在村委会,张某海到村里的排水沟捞淤泥。处警民警到场制止,张某亮、张某海不听劝止,张某海仍将淤泥倾倒在村委会门口埕,并将淤泥摊开。后张某亮离开现场。陈某某、张某海仍不顾民警制止,继续将淤泥摊开,严重影响村政办公。

2、2017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海继续到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倾倒淤泥,并将淤泥摊开,后撒上水稻种子。严重影响村政办公,致使当天村委会安排召开的会议无法进行。

3、2017年3月4日上午,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安排雇佣张某荣、张某秋清理2017年3月3日陈某某、张某海、张某亮倾倒的淤泥。当天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海到村委会见张某荣、张某秋在清理淤泥,陈某某上前抢过张某荣手中的水管,用水管朝村主任张某甲喷水,张某甲用手挡开水管。陈某某将水管交予张某海,张某海朝张某荣喷水,张某荣往后退,张某海继续上前喷水,致张某荣全身湿透。张某荣举起手中的扫把抵挡,水喷溅到张某海,张某海持铲子准备击打张某荣,张某荣跑出村委会,张某海持铲子追出村委会,但未追上,张某海返回村委会,用铲子刨淤泥在村委会门口。期间,陈某某多次用手指划村支部书记张某华的脸部。处警民警到场制止。当天11时许,陈某某在村门口揪住张某华衣领往下拉拽,让张某华还其种子,过程持续10多分钟。当天12时许, 陈某某又上前揪住张某华衣领,让张某华还其种子,该过程仍持续10多分钟。15时许,陈某某又再次用力抓住张某华的衣领,致张某华衣领三颗纽扣脱落,该过程持续约30分钟。引来村民围观,后在村民的劝说下,陈某某才罢手。

4、2017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东溪潭边的水利沟,见张某荣在该处为农田灌溉,停车上前以3月4日张某荣受雇清理其倾倒在村委会的淤泥、种子及欧打其丈夫张某海为由,辱骂、恐吓张某荣,后离开现场。

5、2017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菜市场遇见张某荣的妻子林某兰正在卖菜。陈某某停车上前以3月4日张某荣受雇清理其倾倒在村委会的淤泥、种子及殴打其丈夫张某海为由,恐吓林某兰,林某兰见状收起菜回家不敢再卖。

6、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遇到张某荣,陈某某继续以3月4日张某荣受雇清理其倾倒在村委会的淤泥、种子及殴打其丈夫张某海为由,恐吓张某荣。

7、2017年7月31日上午,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支部召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被告人陈某某到场以该会议无通知其参加为由,在会议现场大声叫嚷,阻挠会议进行,后抢走并撕毁村会议记录集,选举票箱及选票,导致本次选举会议无法进行。

8、2018年3月1日上午,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委张某华等人在东溪秧质地进行农田抽水灌溉,被告人陈某某以不知道该抽水工作为由,现场阻挠该项工作,与陈某某同行的张清群动手推掉水管。当天下午,张某华等人再次到东溪秧质地准备给农田抽水时,陈某某再次赶到现场破坏,将抽水机的柴油抢走倒掉,导致该抽水灌溉无法进行。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张某华、张某泽、张某勤、张某明、张某文、张某荣、张某金、张某贤、张某海、张某果、张某甲、张某秋、林某兰、张某阳、张某庆、张某亮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荣、林某兰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以为集体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且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19年7月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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