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开设私人诊所,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租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1月27日被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江阴市**街道**村**号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被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上述地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被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集和制作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汤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王东旭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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