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里**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桃香园小区内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期间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8年8月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3日,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内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区卫计委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材料等书证;2. 证人韩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韩少冲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里**号,联系电话1862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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