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行医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4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委会洞坡。2015年6月因有非法行医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没收相关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因有非法行医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没收相关医疗器材和药品、罚款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6日、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分别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委员会先后二次行政处罚。2020年5月26日、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菜市场**号其开设的无名诊所内,给患者夏某某两次治疗牙齿并收取诊疗费4,000余元。2020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给患者杨某某治疗牙齿并收取诊疗费2,00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发票存根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为其治疗牙齿并收取诊疗费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租赁的本区**路**号**菜市场**号属于无证经营以及菜场工作人员看到被告人陈某某为患者提供牙齿诊疗服务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其非法行医的地点、涉案医疗器材、药品等进行了指认。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一部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5年6月6日、2019年12月3日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二次行政处罚的事实。

7.有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移动电话一部。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