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医生,住广东省丰某某**镇**路**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丰某某汤坑镇五巷17号房内设置诊所开展医疗活动。2019年7月1日8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去到陈某某的诊所看病,陈某某对郑某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后,在没有进行皮试的情况下就给郑某某使用头孢噻肟纳等药物进行静脉输液,输完液后郑某某因疾病发作导致昏迷,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因冠心病、高血压病在慢性心功能衰竭的基础上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而猝死;郑某某自身疾病和“诊所”的医疗行为共同导致其死亡,建议医疗行为参与度40%-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左晶云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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