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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身份不明,在逃)租赁我市民众镇丽豪花园50幢127卡仓库用于储藏走私卷烟。

2018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指使陈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粤K3Y****力帆轿车运送走私卷烟一批至上述仓库交予驾驶粤G9****福特全顺面包车的李某某(另案处理)。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某、陈某乙等人在仓库内搬运香烟,过程中公安人员接报到场,当场抓获李某某、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将一个手包扔进河涌,手包内缴获黑色诺基亚手机1台、记事本1本。经鉴定,记事本里的日期为3/5、5月5日的两页文字为李某某的笔迹。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现场扣押印有“ESSE(硬LIGHTS)”的无标志外国卷烟4698条(93.96万支)。经鉴定,该批卷烟系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647008.56元。

2019年8月30日,公安人员于我市东凤镇****1栋1002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资料10份、电子卷宗2份;

4、缴获物品暂扣在**市公安局**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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