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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邵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0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07年7月20日注册成立邵阳市双清区美记海鲜水产批发商行(个体工商户),在邵阳市双清区**市场**号铺面经营海鲜、水产品。2018年7月至8月,陈某甲从钟某某处收购大量野生王锦蛇、水律蛇,累计付款56624元;2019年1月17日,陈某甲又与邵阳县小溪乡鸿利特种养殖场签订采购王锦蛇、眼镜蛇的购销合同。随后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6月27日,陈某甲陆续将上述蛇类宰杀并加工成块后,售卖给邵阳市北塔区洞庭春鱼米香风味菜馆,得款103730元。

2019年11月5日,邵阳市森林公安局根据城步县森林公安局移送线索对被告人陈某甲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11日从陈某甲家中查获王锦蛇、滑鼠蛇活体178条。经鉴定,上述查获蛇类活体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33450元。经查,陈某甲至今未办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其从钟某某处收购的野生蛇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证明。2019年11月19日,邵阳市森林公安局暂扣陈某甲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营业执照、证明、购销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送货单、非税收入缴款书;2.证人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瞿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证明的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登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6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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