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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出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武都区**街道办**小区,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武都区**街道办经营“**”门市部,陈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下,借用杨某某、熊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武都区烟草专卖局订购卷烟向外出售。2019年3月29日,陈某某在接收通过物流购买的疑似伪劣卷烟(94条软中华、5条贵烟(国酒香)时被武都区公安局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部查获各类香烟349.2条。

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349.2条各类香烟为真品香烟;94中华烟(软)、5条贵烟(国酒香)为假冒注册的伪劣卷烟。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文件,查获的涉案的99条假冒注册的伪劣卷烟涉案价值70800元。查获349.2条真品香烟涉案价值98430.5元。根据在其门市部起获的烟草配送单计算,陈某某借用杨某某、熊某某二人烟草经营许可证期间,非法经营各类香烟1571条,涉案价值28768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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