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7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全(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受陈某丙彬(另案处理)所托,从福建云霄县运输假烟到上海。陈某丙彬伙同陈某丁洪(刑拘在逃)出资购买粤NF3****车辆用于运输假烟。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号牌为粤NF3****小型普通客车跟随“老大”(身份待查)在福建省云霄县装上假烟后,驾车沿沈某某高速开往上海方向。5月18日中午,陈某甲驾车途径沈某某高速苍南分水关某某被苍南县烟草局查获,当场从该车内查获39件1950条新版利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3000元人民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查扣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信息查询、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手机检查、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180286****)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