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为客户提供有偿删除、屏蔽、替换信息等服务。其间,客户将需要删除信息的链接发送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其个人能力范围内处理部分外,将其不会处理的业务通过水军微信群、QQ群等联系并转包给他人处理,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删除、屏蔽及替换标题方式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后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202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8000元。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一台华硕牌“VX50V”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蓝色小米手机。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美容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莆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范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电脑数据提取记录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02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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