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现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在娄底市娄某某**街**号,并在该地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收取买码人员买码资金共计77682元,非法获利约7000元。2019年10月17日,民警在其租住地抓获陈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码单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肖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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