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7********,黎族,专科文化程度,陵水黎族自治县**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某从 “阿某某”(身份未查明)处申请了私彩的代理账户,并通过“阿某某”提供的私彩网站,向刘某某、周某某等八名下线销售私彩,赚取销售返点。刘某某、周某某等八名下线将向陈某某购买私彩的款项通过微信转账至陈某某微信账户,陈某某扣留返点后,再将剩余款通过现金等方式交给“阿某某”。陈某某销售私彩直至案发,期间非法获利5万元。
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到等八名下线转入款项共计265.2973万元。经查,其中3万元为陈某某通过微商向刘某某销售产品收入,剩余262.2973万元均为销售私彩经营额。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陵水县**局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查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秦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份;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卷,审查起诉卷1册;
3.涉案款物:手机1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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