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2017年5月8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1月2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玉某市非法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共接受下家投注人民币178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其中,接受吴某某六合彩投注6万元、赵某甲4万元、赵某乙2.5万元、郭某某24万元、曾某某70万元、陈某乙40万元、郑某甲(已故)4万元、郑某乙5万元、李某某1.8万元、黄某某10万元、柯某某10万元和薛某甲1万元投注。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玉某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明细;
2.证人吴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郭某某、曾某某、郑某乙、陈某乙、李某某、刘某某、薛某乙、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4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退赃凭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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