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宁海县前童镇岭南村的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吴某某、章某某、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通过网络转投至他处且从中获利。其间,该投注点共接受投注130余期,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4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章某某、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桂荣
检察官助理 潘文飞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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