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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农民。因非法储存汽油,于2019年7月3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9日经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文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文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文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文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汽油并运输到文安县史各庄镇北辛庄村大河西地里等地方,直接对外销售或者储存到埋设的铁罐内再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非法销售给孙某某汽油58905元,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2日非法销售给张某某汽油1190987元,非法销售金额共计1249892元。

2019年6月、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待非法销售的汽油15.8吨被查扣,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拍卖。经鉴定,查扣的汽油价值86695元;经检验,查扣的汽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测鉴定报告、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4.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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