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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初中学历,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其妻子郭某某(不起诉)、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北省三河市齐心庄镇***村,以盈利为目的,存储、销售汽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至少59304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册。

    3.涉案光盘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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