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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货物运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叫王某某(另案处理)跟随其跑长途,在其开货车跑长途运货期间照顾其生活起居等事宜。3月21日,陈某某运输货物到云南省楚雄市卸货后,在手机货运APP运满满货运平台上看到有货运信息发布,其与货运中介彭某某联系,得知有货主需要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货物到广东省汕头市,陈某某接单后通过电话联系货主并按照货主要求到昆明市嵩明县羊街高速出口附近一家工厂内装运货物。陈某某驾驶其红色皖F****9大货车与王某某从该工厂运输货物至广东省汕头市,获得运费16500元。4月14日,该货主主动电话联系陈某某要求帮忙从昆明市嵩明县运输烟丝到广东省汕头市,运费为15000元。陈某某答应后驾驶货车与王某某从昆明市嵩明县羊街运输烟丝往广东省汕头市方向行驶。4月17日下午,隆安县公安局联合隆安县烟草专卖局在南宁市隆安县小林服务区开展联合执法,从陈某某驾驶的红色皖F****9大货车上查获烟丝15.16吨,经查该批烟丝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烟丝价值人民币11033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手机提取照片、发还清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鉴定意见、处理涵;5.陈某某、王某某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道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帮助他人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芳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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