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非法渠道获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车用0号柴油,购买了两个油罐在柳城县某某某“城角塘”农机修理厂中囤积所购柴油,并用一辆无牌五菱车及购买的一两车牌号为桂B****3的五菱厢式货车在柳城县凤山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零售柴油,涉案金额46万余元。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对外非法零售柴油时被查获,在其油罐查获车用0号柴油1629千克,在其桂B****3五菱厢式货车查获车用0号柴油696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宝健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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