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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78********,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8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在逃)接受他人雇请,驾驶悬挂桂P****8号牌的装载有卷烟制品的灰色五菱面包车,从广西防城港市出发前往广东省广州市,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行驶到至广西岑某某岑罗高速公路横垌收费站时,被岑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内共装载有利群(新版)卷烟2099条,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上述卷烟制品价格合计人民币314850元。被告人陈某某未能提供任何烟草运输或零售许可等许可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他人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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