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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杨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购得汽油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是夫妻关系)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配备加油设备的小货车,按照每升6元至6.28元的价格,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收款方式,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高桥水**水泥砖厂旁搭建的竹棚内向他人销售。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陈某某抓获,当场扣押汽油370千克及存放汽油的粤LF****小货车一辆。经陈某某确认,上述期间汽油销售额共27874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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