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在未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营运证照的情况下,以销售牟利为目的,多次至常熟市向他人销售卷烟,其中向刘某某销售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的利群、南京、云烟等品牌卷烟。2019年11月8日,常熟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在常熟市环湖村南门入口停车场、昆山市**镇**滩**号楼东面第八间车库共查获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卷烟5286.6条,货值金额达人民币47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5286.6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若干、车库钥匙1把(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租赁合同、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苏州市烟草公司常熟市分公司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常熟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录像、常熟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立佳
代理检察员:李 雪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卷烟5286.6条暂扣于常熟市烟草专卖局;
4.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5部、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9张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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