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91********,回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区**巷**号**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才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买Heets、万宝路牌烟弹之后利用微信等平台将这些烟弹销售给下家张某某、冯某某等人,中间每条烟弹赚取10元-20元左右的差价。现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销售给张某某烟弹金额84498元,非法销售给刘某某烟弹金额129325元,合计销售烟弹金额213823元,非法获利合计约25000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Heets、万宝路烟弹均为真品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审查起诉阶段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资料,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11******;
2.移送案卷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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