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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9********族,小学文化个体业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月25日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4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8年1月24日,北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陈某某存放卷烟的北海市银海区南京路**村一出租屋内,查获各类品牌卷烟247条。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卷烟价值人民币33046元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某某(已判刑)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刘某某通过快递将卷烟邮寄给张某某(已判刑),并提供其银行卡用于接收货款,共计贩卖卷烟数额为4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人民币74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于其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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