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层**号。2015年8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其自己的微信好友(不二,具体名称不详)商量好购买香烟后,驾车至湖北省竹山县,从“不二”处收购了红梅香烟45条、雄狮香烟241条、红金龙香烟401条、美猴王香烟349条、南京煊赫门香烟30条、中华双中支香烟40条后,驾车返回西安,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到达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三路西付村南口附近,与周某某进行香烟交易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1106条香烟系正品香烟,涉案价值为62070元,经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核查,陈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身份证明等;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烟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213****、1347435****);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监管函已寄出至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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