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在家,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向朱某某(已判决)购进柴油价值合计人民币444.199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存放于南靖县龙山镇锦山村319国道旁其自己经营的停车场内的自购储油罐中。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中价值404.6万元的柴油用于自己经营的17部货车用油,其余价值39.5995万元的柴油用于销售给吴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货车司机,非法获利2.8285万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投案证明书、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实际车主确认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17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兴龙有限公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数额合计39.599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妮君
检察官助理:张伟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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