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小区**期**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开始在网络上的“**贴吧”、“**知道”等社交网站上承接客户“屏蔽、删除”负面信息和“推广问答”的业务,并自行操作帮客户“屏蔽、删除”负面信息和“推广问答”。2019年1月2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承接刘某甲(己判刑)链接给其的“屏蔽、删除”负面信息业务后,以每条50-100元的价格操作对所链接信息进行“屏蔽、删除”,至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对刘某甲链接给其的客户负面信息进行“屏蔽、删除”成功后,通过微信支付和转账收取刘某甲“屏蔽、删除”负面信息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3250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贴吧”、“**知道”等社交网站上承接微信号**、昵称“**”等12名客户“屏蔽、删除”负面信息并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6240元。
2019年2月25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承接到QQ名“**”、支付宝名“**”的客户在“**贴吧”社交网站上以药品性质推广“**”、“**”的“问答题”,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为虚假广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贴吧资料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关于鉴别药品真伪委托函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某某甲、黄某某、刘某乙证言;
3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帮助他人删除负面信息,明知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2099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小区**期**号,联系电话1582618****。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一批,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卷七册及光盘二十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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