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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1********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食杂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收购中华牌双中支型香烟10条。

2020年9月10日,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内蒙古扎兰屯市**商店以人民币10860元的价格收购南京九五至尊细支型香烟5条、南京九五至尊型香烟3条、黄金叶牌天叶型香烟4条、中华牌金中支型香烟1条。

2020年9月10日,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商店以人民币7240元的价格收购冬虫夏草牌双中支型香烟12条、中华牌双中支型香烟3条、中华牌金中支型香烟2条。

2020年9月10日,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商店以人民币23455元的价格收购南京牌红色香烟75条、利群牌新版香烟40条、长白山牌迎春中支型香烟50条、中华牌双中支型香烟7条、中华牌金中支型香烟2条。

  2020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蔬菜水果商店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收购利群牌普通型香烟5条。

  2020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镇**食杂商店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收购利群牌云端型香烟4条。

2020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正阳路**食杂商店以人民币1800余元的价格收购黄金叶牌香烟2条。

2020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景路**食杂商店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收购利群牌普通型香烟5条。

2020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日用品商店以人民币12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利群牌普通型香烟5、6条,白沙牌普通型香烟4、5条。

2020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先后两次在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蔬菜综合商店以人民币4720元的价格收购中华牌双中支型香烟3条、中华牌细中支型香烟3条、白沙牌软和天下型香烟1条、黄鹤楼牌1916型香烟1条。

2020年9月初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黑岗乡黑岗村**食杂店以人民币660元的价格收购利群牌香烟2条、冬虫夏草牌香烟1条。

2020年9月初的一天,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黑龙江省龙江县通齐街**食杂店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收购中华牌双中支香烟1条、中华牌细中支香烟1条、白沙牌软和天下型香烟1条、利群牌普通香烟5条。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手机一部、行驶证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等;

3.证人苗某某、王某某、温某某云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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